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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头投资协议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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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2 16: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口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关于口头投资协议,出资人在履行出资义务之后未参与公司管理,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出资款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号:(2021)浙0109民初18275号
案情简介:2020年4月,原告和被告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原告知悉被告投资阿童木奶茶项目后,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向被告转账方式出资200000元,共同参与该投资项目,并且双方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原告和被告分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返还该200000元,被告表示原告出资的200000元已投入阿童木奶茶项目,被告可以与原告签订持股协议,但无法返还200000元。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告曾于2021年6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经审理,被告不认可该200000元系借款,故原告于2021年7月撤回起诉。
法院观点: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案涉200000元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投资款,被告已举证证明该200000元投入了阿童木奶茶项目,且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签订持股协议,认可被告按照出资比例持有相应股份。原告作为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时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调,在投资合作中,各投资人应当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进行投资经营,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需符合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现原告以其未参与投资项目的具体工作、被告构成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为由要求解除口头投资合同以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在实务中,有些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在出资时并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采用了口头合同的形式。在司法实践当中,合同双方的口头合同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然而当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不想承担经营风险,或许会以投资协议的目的没有实现为由(例如未按合同约定将投资登记为股东、投资人未享有股东权利、投资人未参与公司管理等),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而公司营利的情况下,其他出资人也可能不认可该出资。因此各方的权益均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最终导致纠纷产生。
所以,建议投资方在商事投资中,尽量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时,应当对目标公司充分调查,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并且在投资协议等交易文件中设置好违约条款,降低投资风险。
关于违约条款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投资人在设置违约条款时不能约定原股东违约时由目标公司返还投资款,否则约定无效。
二、投资人在设置违约条款时可以约定,如果目标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投资人可以请求目标公司回购其股权,支付回购款。这里需要注意,除了《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双方如果约定出现其他情形,投资人有权请求目标公司回购其股权并支付回购款的,此类约定无效。
三、投资人在设置违约条款时,可以约定原股东违约时,由原股东向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范围:已出资额+约定的回报)。
四、投资人在设置违约条款时可以约定目标公司违约时,由原股东向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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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5 15: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围观 沙发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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